嫌打篮球太吵老人从7楼扔饮料瓶,涉嫌高空抛物罪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由高空抛物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频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数据显示,自2018年至2020年,全国判决的与高空抛物有关案件分别为204、441和587件,其中刑事案件5、12、47件。自高空抛物罪入刑以来,202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21年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案件大幅减少,群众头顶上安全更有保障,但仍然有不知法的人为所欲为。
近期,6名学生正在篮球场内打着对抗赛,突然“砰”的一声,一个装了不少水的饮料瓶“从天而降”,将场外等候的家长也吓了一跳,所幸未砸中人。11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资阳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获悉,因嫌楼下打球太吵,一气之下扔下饮料瓶的六旬老人范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什么是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对于此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对于社会上常见的从建筑物或者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不能一贯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处罚,
刑事案件需要做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基于以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起点过高,不能涵盖所有高空抛物行为,故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需要注意本罪既是新增设的罪名,虽然处罚刑期不重,但是在处罚力度上是从严至轻的,这也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立法意思。
二、高空标准的具体确定
综合罪状的形式标准和法益的实质标准,高空抛物的高空应当是从一层建筑物顶上以上的高度或者其他与之相当的高度抛掷物品。高空标准的具体确定又需要解决高空的起点、落点和高度问题。
第一,高空的起点。这里涉及高空是否仅限于以地面为起点,即“高空”是否等同于“高处”?同样是对高的描述,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使用的是“高处”表述,并明确界定为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而坠落高度基准面是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即“高处”的计算起点是坠落范围的最低处。刑法修正案(十一)使用的则是“高空”表述,本意似乎强调的是地面向上的空间。但从高空的实质标准看,对“高空”和“高处”进行区分没有必要。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地下空间得到充分的利用,如地下商场有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上海的世贸深坑酒店就是建造在废石坑内的,从商场的负一层向负三层抛掷物品也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高空的起点不应当是地平面,而应当是坠落的平面。
第二,高空的落点。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向任何一个坠落的平面抛物都属于高空抛物?从刑法条文上看,“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对应的是公共空间,即从此处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物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作为建筑物的主要类型,一般楼房沿墙绿化带只有2米多宽,绿化带前面就是公共道路和停车位,根据常识,从楼房上非垂直自由落体的向下抛物必然覆盖上述区域,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与之类似的是,如果从热气球上往下抛掷物品,且热气球的下方是市区的广场,从此处抛物会扰乱公共秩序,符合高空抛物罪的“高空”要求。同样,航海的灯塔是建筑物,但从灯塔上抛物通常只会扔到海水里,污染海洋,不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从这个角度看,高空抛物的落点应当是公共生活区域。
第三,高空的高度。对高空抛物的高度,既可以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也可以借鉴建筑物的高度比较确定。其中,在一般意义上,“高”缺乏明确标准,“多高算高”难以确定;而建筑物的“高”则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比:建筑物的层高和建筑施工的高度。关于建筑物的层高,目前规定最具体的是2011年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其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并区分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规定了不同的最低净高;关于建筑施工的高度,除了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关于2米以上属于高处作业的规定外,我国行业标准对高处临边作业架设安全网的高度也有要求,其中1992年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规定的是超过3.2米要架设安全网,但2016年修订该行业标准后规定所有高处临边作业都要架设安全网(即2米以上),表明我国建筑行业对安全高度的标准认识有所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采用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的表述,因此采用建筑物的层高作为高空的高度标准显得较为合理,即高空的高度应当是一层建筑物的高度(约2.8米)或者与之相当的高度以上的高度。(第二点分析来源于检查日报)
三、老人扔装满水的饮料瓶的行为分析
从新闻描述得知,老人客观上是抛掷的装有水,有一定重量的饮料瓶,从7楼抛下,对属于公共生活区域的篮球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险,虽然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其行为已构成了高空抛物罪的犯罪行为构成。构成本罪,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则处罚相对于故意会轻一些。
高空抛物罪具有抽象危险犯的属性,作为该罪入刑条件的“情节严重”也应侧重于对抛物行为本身的考量,即在判断某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时,应重点考量该抛物行为是否具备“情节严重”情形,而非以抛物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情形来考量。
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为例,2021年3月1日,江苏省溧阳市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中,徐某在与王某争执过程中,从其三楼家中将一把菜刀抛掷到楼下。在被楼下居民上楼质问后,徐某又拿出第二把菜刀,在与王某争执中再次将菜刀抛掷到楼下。该案中,徐某两次将属于一般认知意义上危险物品的菜刀作为抛掷物抛至楼下公共区域,虽均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足以损害楼下公共区域的正常秩序,被法院以抛物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判处刑罚。
高空抛物罪的入刑与实施,让公众认识到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对于高空抛物类案件再次上热搜,也是再一次对社会公众的一次警醒,我们不能不知法即随性,不守法即任性,要做到遵守道德与法律,合理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