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赔得起”,但是你可能承担不了这个刑事责任

  一业主因私家车位被人占用,在联系不上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这是11月19日晚发生在福建福州的一幕。有目击者称,被丢下河的车辆已打捞了上来。

  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2022年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你本来你以为你没事,但是你不知道你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了呀。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当然“你赔得起”,但也要遵守法律啊,毕竟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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