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宿管多次强奸学生聋哑母亲,终获刑4年有期徒刑
山西省闻喜县某中学的一名宿舍管理员,强奸了来学校给儿子送物品的聋哑母亲。之后,他非但没有收敛,又两次到被害人家,强奸未遂。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强奸罪刑事判决书,该案宿管李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笔者留意到很多网友对该强奸案件的判决结果均认为判的轻了,应当加重其处罚。对此,律师综合地从案件犯罪事实、罪名定性、犯罪情节、实体辩护、程序辩护、从重、加重处罚情形几个方面简要论述该案件为何是如此判决。
案件犯罪事实
聋哑母亲给儿子送物资遭宿管强奸
贾某某是聋哑人,儿子就读于闻喜县某中学。2020年6月28日,贾某某来到儿子学校送物品。见贾某某是聋哑人,宿舍管理员李某顿生歹念,把贾某某带到自己宿舍,将门反锁后,在贾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见贾某某没有报警,他非但没有收手,反而连续两次进入贾某某家中实施强奸,但未遂。2022年9月11日,农历八月十六,中秋节的第二晚,李某喝酒后到贾某某家中,妄图再次进行强奸,结果碰到贾某某丈夫范某,李某以学校发月饼为由,试图蒙蔽范某。被范某识破后,李某迅速脱身离开。李某并不甘心,一周后,他酒后再次来到贾某某家中,看到正在卧室熟睡的贾某某,他悄悄进入卧室后,把门虚掩,用手摸贾某某胸部。贾某某惊醒,不断喊叫,正逢范某外出归来,听到声音后立刻跑到卧室,见贾某某上衣不整,情绪崩溃。下跪道歉写保证书又扬言: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李某见状,立马跪下给范某道歉求饶,并承诺出钱了结此事。范某称要报警,李某害怕报警被抓,便提出愿意书写保证书。拿到保证书后,范某告诫李某不要再骚扰自己的妻子。判决文书显示,李某出门前称,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范某气愤不已,将李某堵在家里并报警。2022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至闻喜县公安局。
罪名定性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披露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把贾某某带到自己宿舍,将门反锁后,在贾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仍然借着酒劲,强行闯入被害人家中,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暴力、胁迫强制性违法犯罪行为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因为强奸罪是故意犯罪,需要犯罪行为人有主观的故意,该案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现出被告人有过失的违法犯罪事实,故律师分析本案在强奸罪定性上面,并无异议。
犯罪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既遂一次,未遂两次,犯罪对象即本案被害人始终系贾某某,结合上述讲的《刑法》第236条,处罚依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区间进行处罚。另外,结合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1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里即明确了本案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书》的时候,即在3年至6年的区间内确定一个量刑起点建议,通常检察院可以提出一个幅度刑期的量刑建议,也可以提出一个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
实体辩护
强奸、强制猥亵类案件系《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该章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自公安机关受理了相关人员的报案,即进行初步侦查后确定立案侦查。实践中,即使是被仙人跳案件,只要“被害人”报案,有初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即使是未实施成功,也可能会被刑事拘留,这类事件也很多。那么公安机关在搜集证据的时候,就会搜集“非嫖娼卖淫类的交易”相关证据、“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相似手段”的相关证据、“被害人年龄”证据、“被害人身体及隐私部位受伤”的相关证据等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从而可以将案件顺利进行下去。
那么,现实中也有很多被害人在事件发生后羞于启齿,快速洗澡、清洗衣物等,导致嫌疑人可能留下的生物特征(毛发、精液)等物证灭失,从而无法达到认定嫌疑人触犯强奸罪的证据证明标准,最终法院也将可能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构成轻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程序辩护
本案被告人是被抓获后主动坦白、并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是比较恶劣的,其犯罪动机并没有因为第一次的冲动后而后悔,而继续入室想实施第二次、第三次的侵犯,同时在被被害人老公抓住后,虽然写了保证书,但毫无悔意。综合来看,虽然其有坦白,《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如何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里也仅仅是可以从轻处罚,并非一定可以在3-10年范围内相对从轻处罚。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那么,因其有认罪认罚的态度,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本案从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相对而言是不轻的。
从重、加重处罚情形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简要总结一下:强奸、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在三年至十年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恶劣、多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或者二人以上轮奸、奸淫不满十周岁、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将在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进行处罚。
综述,纵观本案,被告人李某已经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刑法》第一条即表明刑法立法目的与根据即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希望在这件事上,我们要知道刑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当道德惩罚不了一些人所作的行为时,该行为又触犯到了《刑法》相应的罪名,此时《刑法》也发挥出其应有的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的权利。
今日写作此文与诸君共勉,知其意,严已行。
沈光辉律师写于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