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部分案件辩护律师有必要向法庭申请解除被告人的戒具

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需要从接受委托后开始保障当事人/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次会见、阅卷、研究辩护方案、维系当事人与家属之间的情感桥梁,取得对辩护律师的信任是不容易的。律师,需要用专业和态度服务于当事人,案件到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留意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后脚上的镣铐、身上的服装,如果穿了囚服,要求更换,如果冰冷沉重的镣铐未取下,可以请求取下,使得被告人心理能够放松,相信司法公正。

  一、对于戒具的使用,多法规明确了使用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深圳市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实施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法规明确规定,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而在其他情况下,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例如,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需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并严密监控被告人。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同时,在庭审调查活动中,审判长可以指令值庭法警解除被告人戒具,但认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体现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任何人被诉人员未经终审裁定,都应推定为无罪。保障人格尊严是最大的人权,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以及在符合条件时解除戒具,都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确保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刑事辩护律师应依法合理提出解除戒具的请求

  辩护律师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规,辩护人在庭审发问前可先向法官申请对被告人解除戒具。例如,《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辩护律师申请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案件情况,提前分析是否需要申请。在申请时向法庭说明被告人不存在可能逃跑、行凶、自杀和发生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同时,可以引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内容,强调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以及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权利,其中也包括在符合条件下解除被告人戒具的权利。

  在申请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法官、法警的不同态度。我们可以指出具体法律规定中明确了只有在被告人存在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解除戒具。其次,说明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理由,如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的迹象,这样一般都会获得法官的许可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15)1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第十六条 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首页    律师风采    律师文章    刑事案件庭审:部分案件辩护律师有必要向法庭申请解除被告人的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