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索赔34万,仲裁委为何仅支持11.4万?详解企业胜诉关键点
案例背景
2023年2月,某建筑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招录员工甲(下称“申请人”)从事水电工辅助工作。申请人在入职次月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八级伤残。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就工伤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申请人向某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总额逾34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人诉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全额支付以下费用:
医疗费用:40,036.41元(含被申请人已垫付3万元);
伤残补助金:85,800元(以月工资9,533元为基数);
停工留薪期工资:93,600元(主张12个月);
其他费用: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6,173元。
争议焦点
仲裁委围绕四大核心问题展开审理:
🔹劳动关系认定:申请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赔偿计算标准:伤残补助金基数是否应以实际工资或社平工资为准?
🔹费用合理性: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是否存在虚高主张?
🔹法律适用冲突:未参保企业是否需全额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
抗辩策略
作为被申请人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我提出以下关键抗辩点:
1、主体资格抗辩:
申请人入职时已超60岁,依法不构成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就业补助金无支付依据。
2、费用核算精准拆解:
医疗费扣减已垫付3万元;
伤残补助金按实际工资4,500元/月重新计算;
护理费、营养费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核减。
3、证据链攻防:
申请人未能提供交通费票据、超额营养费医嘱等关键证据,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仲裁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采纳被申请人抗辩意见,作出如下裁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114,981.51元(核减申请人主张金额的66%);驳回了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营养费、超额护理费等23万元不合理诉求;
🔺企业减损成效:成功避免超20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的胜诉印证了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中法律策略构建的三大核心逻辑:
其一,法律适用的精准锚定。针对超龄用工的特殊性,紧扣《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关系年龄边界的界定,成功排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非适用条款,从根源上消解申请人23万元不合理诉求的合法性基础。
其二,证据攻防的动态闭环。通过系统梳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医疗票据等碎片化证据,构建“用工性质-工资标准-费用关联性”三位一体的反证体系,有效击破申请人虚报工资基数、虚构交通费用的主张,迫使仲裁委采纳我方核算标准。
其三,赔偿项目的解构与重构。运用“剥离式论证法”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范围,精准剔除营养费等缺乏法律依据的诉求,将争议金额从34万元压缩至11.4万元,为企业降低67%的赔偿压力。
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超龄用工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附: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