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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起通过技术辩护打掉“破坏计算机”罪名的成功案例

案件结果

六年减至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轻罪辩护为帮信罪

详细内容

  //综合观点简述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其客户多为跑分违法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制作、修改支付宝收款码用于资金结算,其行为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往支付宝支付链接中预先填入账号信息并生成二维码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用户本地计算机运行的软件在网络安全上属于用户自己的权利边界范围。

  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年初,本案承办律师柳锦目接待了当事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卢某某,在仔细阅读起诉书、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后决定接受其委托担任本案辩护人。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20日,被漯河市某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12月14日公安分局向漯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移动起诉,检察院于2023年1月5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模型解析

例如支付宝转账链接:

alipays://platformapi/ startapp?appId=09999988&actionType=tocard&sourceld=bil1

&cardNo=6217000030001234567&bankAccount=%E9%A9%AC%E4%BA%91&money=0.01&amount=0.01&bankMark=CCB&bankName=%E4%B8%AD%E5%9B%BD%E5%BB%BA%E8%AE%BE%E9%93%B6%E8%A1%8C

alipays://platformapi/startapp?这个和https://一样,是支付宝网站的网址

appId=09999988 //应用ID-支付宝网站不同的转账功能对应不同的Id

actionType=toCard //转账类型 toCard-到银行卡

cardNo=6217000030001234567 //银行卡号

bankAccount=张三//银行账户

money=0.01 //转账金额

amount=0.01 //转账额度

bankMark=CCB //银行代号一可选

bankName=中国银行//银行名称

这个链接看起来像计算机程序代码,但是他并不是存储在支付宝网站信息系统中的代码和数据,而是一个支付宝客户端的链接格式。

  被告人卢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根据他人的要求,将支付宝二维码解析后,获取支付宝收款URL链接,将链接内的收款信息修改后,生成新的二维码,供他人“跑分”使用。此后,卢某某又制作了一个名叫“E付宝”的网站,根据客户数量的增加以及客户需求的改变,在“E付宝”内开发了隐藏卡号静态码、隐藏卡号活码、转账静态码、转账活码、飞行模式转账、循环跳转转账、复制粘贴转账、浏览器H5支付功能,以此向客户提供用于非法流转资金的技术服务,从中牟取利润。共有用户378个,卢某某共获利约人民币7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其客户系跑分违法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制作、修改支付宝收款码用于资金结算,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

  指控罪名剖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无罪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的所有行为并未侵入到支付宝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未对支付宝的功能造成干扰;

  二、本罪保护的法益为网络安全,全案并没有实施计算机犯罪的任何客观证据;

  三、本罪属于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它不同于电信诈骗网络犯罪,不存在广义的被害人。

  四、各种接口对应的支付链接都是支付宝公开的内容,获取支付链接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五、卢某某用支付宝公开的支付链接为用户配置账号信息并制作生成收款二维码的行为,符合支付宝支付接口的应用规范,既没有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破坏到支付宝的信息系统,不违反国家规定,依法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重罪辩轻罪,获大幅减刑

  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更改指控被告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能涉嫌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最终,漯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检察院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

  (庭审中检察院当庭变更起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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