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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起重机侧翻致二人死亡,从“重大责任事故罪”到缓刑一年判决

案件结果

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嫌疑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二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其自首、认罪认罚、单位已赔偿、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从轻处罚。

详细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9月某日6时许,某建设劳务公司工人谷某、王某,拟对某长江大桥5号墩主塔三角平台进行刷漆作业。谷某联系被告人当事人操作起重机配合作业。

  在准备作业时,因起重机左前支腿距离道路较近,为不影响通行,当事人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未将左前支腿完全伸出并插入锁定销,便操作起重机吊篮载运两人进行高空作业。

  当日上午10时许,刷漆作业结束后,谷某指挥当事人将吊篮向平台西侧(江侧)旋转,以便维修高杆灯。旋转过程中,起重机发生侧翻,吊篮坠入江中。谷某、王某分别于同年9月下旬被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均为溺水死亡。

  经某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当事人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二、诉讼过程与裁判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建议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通过与公诉机关沟通并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给予的量刑建议是对当事人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附完整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主观系过失,与被害人无任何矛盾。

  1、嫌疑人持证上岗,工作经验丰富,此次违规吊人作业也是存在过于自信的侥幸心里。

  嫌疑人于2018年拿到了特种作业操作证(限流动式起重机),2019年从事驾驶起重机工作,至今已有丰富工作经验,这也让其产生了一些过于自信的心理,违反了《ZLJ5553JQ130V全地面起重机操作手册操作》规定违规侥幸吊人作业,引起事故发生。

  2、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同在常泰某某项目5#墩各自分工工作,双方在生活工作中也从未发生过矛盾。

  嫌疑人是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起重机驾驶员,被害人A、B系盐城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人,二者均在常泰某某项目5#墩工作,嫌疑人驾驶起重机配合工人作业,在生活工作中从未发生过矛盾。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基本原则(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四.32条规定: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从宽。

  二、本案发生系多原因共同导致,嫌疑人行为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

  1、原因之一:根据泰兴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报告(证据卷二.P8-20),被告人起重作业时未按规定将起重机左前支腿全部伸出并插上支腿锁定销;违规使用起重机起吊吊篮载运A和B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这点被告人并不否认。

  2、原因之二:结合事故原因鉴定书(证据卷二.P24)、证人郑连春(证据卷一.P55)、江时(证据卷一.P71)、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一P8-12),基于嫌疑人的工作属性需要配合工人施工,其驾驶起重机配合施工是按照被害人A的要求,同时按要求车辆不占道,诱发嫌疑人违反操作规范,使起重机左前腿未完全伸展,支腿未插上支腿锁定销,故A的要求也是诱发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3、原因之三:事发时风力也加大了起重机大臂的负载,间接引发了事故的发生。

  三、事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获得谅解,侵犯的法益和社会危害性后果已消除。

  泰兴市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两份人民调解协议书(B)(证据卷二.P115)、人民调解协议书(A)(证据卷二.P118),盐城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按工亡赔偿标准一次性分别赔付B家属数万元、赔付A家属数万元,已获得了两死者家属的谅解,本次事故侵犯的法益和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后果已消除。

  四、行政机关已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证据卷二.P111)罚款737500元,对负责人(证据卷二.P99)罚款11760元,对盐城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证据卷二.P108)罚款737500元,对项目负责人(证据卷二.P102)暂停执业,罚款67446元,对项目主管(证据卷二.P105)警告,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负责人均受到了行政处罚。

  五、嫌疑人系初犯偶犯、自首后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悔罪。

  事故发生后,嫌疑人嫌疑人一致处于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状态下,一直等待公安机关传讯。经某某公安局镇江分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

  2022年9月24日事故发生后,嫌疑人受伤住院,事后嫌疑人积极配合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某某公安局镇江分局常州派出所调查,2022.12.30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出具“9.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于2023年1月9日移交某某公安局镇江分局,同年1月13日,某某公安局镇江分局立案后于17日电话通知到案,当天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于2023年11月23日经贵院同意继续被取保候审。

  六、被告人已与2024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人愿意认罪认罚。

  七、被告人尚且年轻,家有幼子需要抚养,是家庭收入主要支柱,对此次事故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悔罪改过。

  嫌疑人已抵押个人房产737500元缴纳公司对其父亲的处罚,目前嫌疑人还很年轻,家里有三岁的孩子需要抚养,生活负担较大。

  综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述辩护意见,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嫌疑人适用缓刑,望法院斟酌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定:嫌疑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二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其自首、认罪认罚、单位已赔偿、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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